简介: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购物,在购物时最怕骗,卖到假货。这不,王先生就遇上了,王先生花上了高价出售了一只仿造劳力士手表,控告赔偿金还被上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消费欺诈如何确认?控告多达诉讼时效还有用吗?下面,请求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1995年11月18日,王先生花24万元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购物中心(以下全称北辰购物中心)出售了一只18K金劳力士手表。
北辰购物中心将国内贸易部北京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1995年5月26日对该表格做出外观件经过改装成的检验鉴定证书转交王先生。2007年,王先生的劳力士手表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检验,结论为该表为仿造劳力士手表。
同年11月5日,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对北辰购物中心做出回应,称之为单位前身为国内贸易部北京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1995年5月26日做出的鉴定结论是现实的。2008年10月,王先生控告至一审法院称之为,2007年将表格送修时,劳力士特约修理店以表非原厂出品拒绝接受修理。同年9月26日,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该表为仿造劳力士手表。
北辰购物中心掩饰手表为仿造劳力士手表的事实科欺诈不道德,故拒绝北辰购物中心归还货款,增加一倍赔偿金,赔偿金利息损失19.1万元,赔礼道歉,分担因诉讼产生的误工、交通、住宿等费用共1000元,2500元手表检测费和270元翻译成酬劳,并分担案件诉讼费用。【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决上诉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上告,裁决到二中院。二中院高院上诉了王先生裁决,保持了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是关于消费者在出售商品过程中不会遭遇到的仿造冒充商品催促赔偿金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消费欺诈否正式成立以及原告催促双倍赔偿金否已过诉讼时效。一、实质确认:即消费欺诈的定义及包含要件等要素的涉及确认。
消费欺诈是所指在消费的过程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蓄意告诉对方欺诈情况,或者蓄意掩饰真实情况,引诱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回应的不道德。消费欺诈的确认必须包含以下几个要件: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备欺诈的蓄意,亦即其坚称自己告诉他对方的情况是欺诈的并且不会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期望或者视而不见这种结果再次发生的主观蓄意;其次,欺诈方实行了欺诈不道德,一般来说展现出为蓄意告诉对方欺诈情况,或者蓄意掩饰真实情况引诱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回应,这种不道德是违背了向消费者真实情况陈述商品现实信息的法定义务的;最后,不受欺诈方因为欺诈而陷于了错误,并且因此而作出了意思回应。
在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出售本案牵涉劳力士手表时不存在这样一个细节:北辰购物中心将国内贸易部北京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1995年5月26日对该表格做出外观件经过改装成的检验鉴定证书转交了王先生,这指出对于该手表并非原装而是经过了改装成的事实告诉他了原告王先生,而王先生回应未驳回,由此可知被告未掩饰该商品的具体情况,原告王先生对于手表的真实情况是知悉的,其也未作出错误的意思回应。故本案不不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形。二、时效确认:即诉讼时效的事实确认。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展开维护的制度。除去法律规定的四种类似情形下诉讼时效为1年以外,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故本案的诉讼时效亦为2年,从其告诉或者应该告诉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算数。
在本案中,原告知悉权利受到侵犯之日是1995年11月18日,其应该在此后的两年里主张赔偿金,方拥有胜诉权,但是原告未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现在控告早已多达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其早已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展开购物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若要防止权益损毁,必须留意如下几点: 1、首先,出售商品时,要留意货比三家,较为有所不同厂家的商品的质量和信誉,自由选择性价比低、信誉有确保的商品,同时要留意某些商品应该不具备的安全性标识以及质量证书标识、保质期缩等。2、其次,出售商品切勿索取发票或者购物凭证,这是在经常出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或者缺失时索要赔偿金的最佳证据,同时要留意赔偿的诉讼时效,还包括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和1年的尤其诉讼时效(闻下引法条),从告诉或者应该告诉之日起算数。
3、最后,有关赔偿的途径,可以分成三步走,首先可以寻找生产商或者经营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到向消费者协会以及质量监督部门滋扰,谋求协助。最后依然无法彻底解决的话,可以自由选择向法院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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